被处罚人:六盘水康静精神病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执法类别:医疗机构监督执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盘水卫医罚〔2024〕0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3月11日 |
案由:六盘水康静精神病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未及时准确完成患者王某某、李某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第十七条第二款“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款。 |
原公示网址:http://cx.guizhou.gov.cn/searchsgs/?type=gs_l_xzcf&id=b5f4fdb4cba666d45335215d54c9d9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