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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违规收治经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为橙色的孕产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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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医疗机构

案例报送单位:六盘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二、案例正文

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违规收治经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为橙色的孕产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接市卫生健康局投诉举报转办,投诉举报人徐某书面举报,其妻子胡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被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诱导到该院住院分娩,生产后因治疗及转院不及时导致其妻子胡某某无辜死亡。举报信反映按照妊娠风险分级,胡某某为“橙色”孕产妇,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孕产妇妊娠风险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24号)之(三)妊娠风险管理第3条之第(1)款之规定:“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告知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不具备收治胡某某的资质。举报人提供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投诉举报人诉求为: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24年6月11日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举报核实,发现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

接诊年龄≥40岁,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胡某某。

2024年6月14日受理立案进一步调查核实。现场检查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表明尽到告知与信息上报义务:1、2023年8月16日、9月12日、10月10日、11月15日“妊娠风险评估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和“贵州省医疗单位门诊日志登记簿”均告知有“产妇>40”“到三级医院就诊”等内容,且均有产妇胡某某或家属徐某的签字与按压指印;2、2023年8月22日上报“胡某某妊娠风险评估报告单”至某区妇幼保健院的邮箱截图,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到某区妇幼保健院核实,确认该单位将胡某某信息上报至某区妇幼保健院。

2024年6月17日,由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某区妊娠风险随访表(附件4)”,有“该妇年龄=44岁存在高危因素,被医生告知属于高危孕妇”、“建议其在三级医院产检”、“立即前往三级医院住院待产”等内容,表明对胡某某尽到了风险告知和建议,胡某某对相关内容已知晓。

2024年6月19日,对投诉举报人徐某进行询问,徐某表明对于胡某某的4份“妊娠风险评估阳性孕产妇转诊单”,未看单据内容,但认可单据上产妇胡某某或徐某的签字与按压指印的真实性。

由投诉举报人徐某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说明“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方为二级专科医院,若非紧急情况下的救治,医方应按孕产妇‘五色’风险评估要求进行接诊”,鉴定机构认为某妇产医院非紧急情况下不能越级收治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

卫生行政部门及质控中心明确要求妇产医院不得越级收治孕产妇:1、《某市 2021 年上半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督导通报》,在2021年7月6日至16日组织的督导,发现有“有越级管理及收治高危孕产妇现象。高危孕产妇仍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如某妇产医院。”等问题,并要求进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的整改,该通报由市卫生健康局下发各市(特区、区),再转至各妇产医院;2、《某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同意某医院等三家民营医院开展黄色及以下孕产妇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同意某妇产医院开展黄色及以下孕产妇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开展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3、某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指导表”、“卫生工作监督指导表”,对某妇产医院的督导,发现存在越级管理与分娩的问题,提出“杜绝越级保健及分娩现象,对坚决要求本级医院分娩的产妇建议双方签字确认,并上报信息。”的指导及整改意见。

该单位职工对是否能够收治“橙色”孕产妇的认知存在分歧:1、2024年8月1日对该单位胡某某围产期接诊医生许某和分娩医生段某某进行询问,二人均认为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该单位不能收治“橙色”孕产妇胡某某,但已尽到告知义务;2、对该单位业务院长游某某进行询问,游某某认为虽已收到《某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同意某医院等三家民营医院开展黄色及以下孕产妇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但国家没有明确的要求其不能收治“橙色”孕产妇,某妇产医院对胡某某尽到了告知义务,且已将信息上报至某区妇幼保健院,按产妇和家属的坚持,就能够进行“橙色”孕产妇的围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工作。

2024年8月7日邀请市卫生健康局法律顾问共同研判本案,研判过程中,参会人员就各自向专家咨询情况进行交流,就本案规范、法律适用情况和自由裁量情节等进行讨论,从院方、投诉举报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司法局等多角度来进行研判,一是认为从胡某某居住地和待产时间,三级医院的数量、距离和路况,市卫健局组织的质控要求等内容,胡某某都属于“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情况,根据胡某某的接诊记录和省医学会的鉴定内容,本案也不属于紧急接诊情况,故应认定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要求;二是在胡某某发生羊水栓塞后某妇产医院及时组织了专家会诊,并采纳专家意见进行了转诊,经抢救一周左右死亡,不应认定是某妇产医院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最终形成研判结论:针对本案,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中“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诊疗要求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之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应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一条“医疗、预防、保健等有关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248项)”,第一百四十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他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第一档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经合议后,认为该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应当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如期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2024年10月31日结案。

【办理(裁判)结果】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告知救济途径及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如期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全部违法行为均整改到位,本案结案。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

二、工作内容

……

(三)妊娠风险管理

……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24号)

二、工作内容

……

(三)妊娠风险管理

……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首诊医生要立即确定孕妇接受产检的医疗机构,产检医疗机构接诊后,要立即确定机构内高年资医生为管理第一责任人,要立即确定分娩医疗机构,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告知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案例评析(说法)】

(一)充分调取相关证据

该案是孕产妇分级管理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胡某某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3、《市2021年上半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督导通报》复印件1份;4、对投诉举报人徐某询问笔录1份;5、胡某某“妊娠风险评估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和“贵州省医疗单位门诊日志登记簿”复印件各4份;6、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上报“胡某某妊娠风险评估报告单”至区妇幼保健院的邮箱截图1份;7、胡某某围产期接诊医生许某、分娩医生段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业务院长游某某询问笔录1份;8、《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制度》1份。

(二)裁量情节

当事人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配合监督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积极进行了改正。经合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体现了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过罚相当原则。

(三)公示

处罚情况已在贵州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平台与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官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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