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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泰和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2024年12月30日作出决定,2024年12月31日在信用中国(贵州)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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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六盘水泰和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执法类别:医疗机构监督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盘水卫医罚〔2024〕12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案由:六盘水泰和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

未及时完成患者许某某、彭某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款。

原公示网址:http://cx.guizhou.gov.cn/searchsgs/?type=gs_l_xzcf&id=fbf8906fed4bc1ab8a78b607b609e8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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