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5-08 16:54 字体:[]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我局接到X省X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协助调查“X口腔抑菌膏”相关情况的函,来函显示该“X口腔抑菌膏”(以下简称“抑菌膏”)属我辖区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委托X省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二类消毒产品。函请协查该“抑菌膏”是否取得《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查:该“抑菌膏”系该公司委托生产,“合同”约定产品归属该公司所有及销售,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由该公司负责。查实该“抑菌膏”首次上市前未经卫生安全评价取得《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其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办理结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违法条款:《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说法)】

该案的依法查处提示:一是依法经营是保障。市场主体无论是委托或自主生产消毒产品,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做到合法经营;二是监管执法一盘棋。各地监管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协查方式,形成监管合力,更加快速有效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是强化宣传是根本。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加强有关消毒产品法律法规宣传,让经营者、消费者增强法制意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