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市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08-11 21:24 字体:[]

周势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部门联动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精神障碍患者的关心。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落实多层次保障体系政策,减轻患者家庭经济负担

我市始终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通过跨部门数据比对、入户走访排查,摸排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情况,特别是加强无监护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精神障碍患者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依托盘州市安宁医院特困精神障碍患者集中供养定点机构,落实特困患者食宿、日常照料等兜底保障,目前机构在院特困精神障碍患者200余人,有效解决特困患者无人照料、生活无着落问题。2026年以来,共纳入社会救助精神障碍患者14874人,发放救助资金2724.5万元。二是严格落实特殊群体医保参保兜底政策,精准覆盖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针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其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无需个人缴费,实现“零负担”参保,从源头解决特殊群体参保缴费难题;同时,建立常态化动态排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摸排精神障碍患者底数,动态更新参保台账,及时为新增符合条件患者落实参保资助政策,杜绝脱保、断保情况发生,切实筑牢特殊群体参保保障底线。三是严格落实医保报销政策,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已建立“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兜底”的保障体系,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保障类别调整为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和医疗救助待遇。针对精神障碍患者长期住院的诊疗特点,优化住院医保结算与保障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住院规范化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按照“包干结算、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结算,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元/人/日,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人/日,三级医疗机构115元/人/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承担,个人不付费,按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实际收治床位予以支付,大幅减轻患者家庭住院费用结算压力。

二、深化部门联动协作,压实监护主体责任

我市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适时开展监护责任落实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排查患者监护义务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对拒不缴纳个人自付费用、拒绝接回已达出院条件患者的监护人,由相关部门加强监护人监护责任宣传和进行思想动员和法治教育,提升主动履行监护义务的意识,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义务,推动患者达出院标准后及时接回、规范照护。

三、强化宣传引导与法治保障,营造共治氛围

各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乡村两级在开展随访等工作时通过面对面进行监护知识培训和宣传,进一步引导患者及家属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监护义务和缴费责任。对长期恶意拖欠医疗救治费用、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司法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依法支持医疗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必要时司法部门将支持起诉形成震慑效应,确起到警示作用

2026年7月22日